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建设、设计、审图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的监管,推动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项目落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建筑节能设计管理
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河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3(J)185-2015)、《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3(J)81-2016)组织设计,图纸中要明确墙体、幕墙、门窗、屋面、地面、采暖等部位节能工程节点做法,并应提供齐全完整的节能构造详图和计算书。
图纸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必须依据建筑节能标准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内容的专项审查,应重点核对建筑热负荷指标、门窗传热系数、保温材料热工性能等建筑节能参数及建筑节能工程节点做法,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可再生能源应用要纳入建筑节能设计专项审查,并出具专项审查意见。
装配式建筑设计图纸中要有装配式建筑设计专篇,专篇中应明确单体建筑装配率以及主体结构、围护墙和内隔墙、装修和设备管线等分项的具体做法和评价分值。图纸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对装配式建筑设计进行专项审查,图纸审查报告中应注明装配率。
二、加强建筑节能施工过程监管
各县(市、区)要加强施工过程中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施工单位按照通过图纸审查机构审查、图章齐全的图纸施工,并加强对节能设计变更的监管。重点对工程项目执行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情况,墙体、幕墙、门窗、屋面、地面、采暖节能工程中节能标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违反建筑节能标准,违反“禁实”、“限粘”要求,未按设计要求施工,相关技术资料不全的,要责令改正。
三、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发展
认真贯彻执行《河北省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要点》和《沧州市住建局关于加强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和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工作的通知》(沧建[2017]26号),全面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说明绿色设计的等级,各专业施工图设计说明中应有绿色建筑设计说明。
施工图审查机构要根据《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表》明确的相应选项,审查相对应的条文内容和技术指标的落实情况。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要查阅绿色建筑自评估报告及计算书、模拟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绿色建筑自评估报告、绿色建筑设计说明和施工图纸应与《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表》内容一致。
四、推动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沧政办发[2017]13号)、严格执行《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要按照《意见》中政府投资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等不同类别项目的装配式建筑配建比例要求,政府投资或主导的公共建筑应全部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不低于15%的装配式建筑,棚户区改造项目不低于20%,社会投资的新建公共建筑不低于30%等比例要求。配建比例应在项目用地、立项和规划等相关批复文件中予以明确。《河北省节能“十三五”规划》要求,到2020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要达到15%以上。
五、加快推进被动式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建设
持续开展“建筑能效提升工程”,认真执行河北省《被动式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3(J)/T177-2015)和《被动式超低能耗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3(J)/T263-2018)等相关标准,把被动式低能耗建筑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协调相关部门,实施目标管理,鼓励和引导科研单位、设计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生产厂家等积极参与,共同推进被动式低能耗建筑项目建设,推动试点示范与区域性规模发展相结合。各县(市、区)要启动超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建设,力争年底前竣工。
六、加强新型节能建材管理
各县(市、区)严格执行《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14号),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健全节能建材使用管理制度,同时继续开展新型建材(技术)下乡活动,提高乡镇群众对新型建材的认知程度。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淘汰和限制使用产品目录》,查验已淘汰和限制使用产品有无用于建设工程情况,特别是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和粘土制品工作情况,对仍在使用已淘汰和限制使用材料的,要依法严肃处理。要进一步加大建设工程节能建材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发现未在河北省住建厅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应督促其供应单位尽快申报,对经督促仍未申报或已申报未备案的,应视情况暂停在建设工程中的使用。